他停顿片刻,斩钉截铁地宣布:“旧司法体系,臃肿腐败,已不堪重任!朕决意,仿效古今,设立帝国最高法院,为天下司法之终审所在!并以此为核心,重构帝国司法体系!”
“最高法院”四字,如同惊雷,再次震撼朝堂。这比设立警察更为深邃,直接触及了统治权力的核心架构。
江辰显然早有腹案,不容置疑地阐述了他的构想:
一、司法独立(相对)。 最高法院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,直接对皇帝负责。其法官(暂称大法官)由皇帝亲自任命顶尖律法人才担任,非经弹劾和法定程序,不得罢免,以此保证其能依据律法独立审判,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权力和不法势力的干预。当然,这种独立是相对的,最终司法权威源于皇权,重大案件仍需报皇帝御裁(朱笔勾决制度保留),但日常审判,大法官有独立裁决权。
二、审级改革。 建立县(初级法院)、府(上诉法院)、省(高等法院)、中央(最高法院)四级审判制度。民刑案件逐级上诉,重大案件可直达最高法院。打破地方官一手遮天的局面。
三、专业法官。 法官必须通晓律法,通过严格考核选拔,不得由行政官员兼任。设立“帝国政法学院”,专门培养法官、检察官(计划设立)和律法人才。审判依据是成文的《大明律》及后续颁布的各种律例,强调证据链,严格限制刑讯逼供。
四、检察职能雏形。 初步设立“监察御史”介入重大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职能,改变以往完全由苦主自诉或官府纠问的模式,向国家公诉制度过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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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律法编纂与解释。 最高法院拥有对律法的最终解释权,并负责整理、编纂判例,逐步统一全国的法律适用尺度,避免同案不同判。
这一系列构想,无异于一场司法领域的惊天革命。它直接剥夺了地方行政长官的司法权,触动了无数官僚的切身利益,也挑战了千年来的“父母官”传统。
朝堂之上,反对之声如潮水般涌来。
“陛下!州县官临民治事,司法乃其应有之义,骤然分离,恐致地方政务瘫痪啊!”
“律例艰深,专职法官岂是旦夕可成?若所用非人,恐更添混乱!”